新冠疫情下需要關注的訴訟時效、訴訟期間及除斥期間問題
2020-02-21一、疫情防控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本次“新冠疫情”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當事人可主張訴訟(仲裁)時效中止,保存因疫情發生導致未能在訴訟(仲裁)時效期間內提起相應程序的證據,并在疫情消失后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仲裁);更鼓勵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寄送書面信函、發送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積極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通過網上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訴訟(或仲裁)請求。
二、疫情防控對訴訟期間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規定的精神,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疫情期間調整工作安排的通知。但每一個審判程序都是獨立的,法院發出的暫停訴訟活動的公告并不當然構成審判程序的中止,當事人還應及時聯系法官溝通確認開庭時間安排。如有必要,及時向法院遞交中止訴訟或延期開庭申請等。
三、疫情防控對除斥期間的影響
對于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其存續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故當事人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期間內通過向對方郵寄書面通知、網上立案等方式及時行使相關權利,避免因期間經過而喪失相關權利。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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